物流企业如何合法控制用工成本
发布人:123 时间:2010/3/29 15:59:02 浏览:1214
新年伊始,随着经济的复苏,企业订单的增加,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也随之上升。很多物流企业迫于成本压力,不能依法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劳资矛盾”时有发生,影响着企业的正常运作,也给企业带来较大的诉讼风险。如何做到既能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又能有效控制成本,成为企业所关注的问题。
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该审批办法首次明确了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该审批办法为企业提供给了劳动用工筹划的具体路径。但实践中,由于具体的实施细则不明确,企业极少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时制度。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使各个行业饱受冲击。为了帮助企业化解危机,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5月13日颁布《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该试行办法颁布后,很多深圳企业依据上述试行办法申请实行了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减少了企业的用工风险,实现了企业和员工“双赢”的结果。笔者就深圳企业如何利用上述法律工具为企业服务,分析如下:
一、哪些岗位的员工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1、高管、长途运输人员及外勤、中层管理人员等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长途运输的司机、负责业务销售的外勤人员,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高于深圳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中层人员等人员的工作时间比较灵活,很难严格按照标准工时制度实行考勤考核。物流企业可以考虑对上述人员实行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并且无需对上述人员实行考勤制度。
2、运输行业等岗位的人员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铁路、水运、航空等岗位人员的工作情况特殊,可能需要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物流企业可以安排上述员工采用以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二、企业如何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除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无需审批外,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首先,企业通过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等形式形成具体的“工时方案”,“工时方案”的内容包括工种(岗位)、休息时间安排、最长日工作时间、平均月工作时间、平均月工资水平、工资构成等,“工时方案”必须公示5日,公示期满后提交由工会盖章或者5名以上员工代表签名的反馈意见。接下来,企业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在限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名册,以及申请企业营业执照等书面申请材料。特定条件下,劳动行政部门可能需要至企业实地核查。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准予审批决定书。企业根据决定书,变更其与实行特殊工时制员工的劳动合同。
对于初次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决定书有效期为一年,具备“深圳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资格的初次申请企业,决定书有效期可以放宽至二年。决定书有效期满,企业再次提出申请的,决定书的有效期可以延长为二年。
在深圳市龙岗区、宝安区注册的企业,无论其注册资本数额的大小,均向区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深圳特区内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企业,以及深圳市市属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深圳市投资控股公司系统企业、中央、各省等驻深单位向深圳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企业向本辖区内区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对于企业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生产(经营)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受理。
三、企业还需向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员工支付加班费吗
物流企业仍需向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员工支付加班费,但是,不同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和支付存在较大差别。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加班费的支付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保障其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可以超过3小时,每月可以超过36小时,员工日常加班以及休息日(周六、周日)加班的,企业无需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但是,在法定节假日比如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企业安排员工加班的,企业应支付员工3倍工资报酬。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加班费的支付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其工作时间由企业与工会或者劳动者商定,但是一定要坚持在一定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对于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根据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不同工作周期员工的工作时间总结如下:
综合计算工时周期月季半年年
标准工作时间(小时)166.650010002000
最长加班时间(小时)36108216432
最长工作时间(小时)202.660812162432
举例来说,如果企业申请以季度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经批准实行以季度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的员工,一个季度最长可以加班108小时,最长工作时间为608小时。企业如果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周六、周日)工作,属于正常工作,不发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不管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企业应按3倍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500小时的,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按照1.5倍工资支付加班费。
鉴于在综合计算工时结算周期期满后,员工的加班时间才能得以最终确定,因此,企业可以考虑按月向员工预付加班费,并在结算期满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四、特殊工时制实施过程中个别情况的处理
企业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制度时,提交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员工名册,在实施特殊工时制度过程中,如果同种岗位有个别员工增加、减少等情形,企业无需就前述变更向劳动行政部门再次提出申请。但是,企业新岗位、新工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重新提交申请,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复。
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员工如果在结算周期内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与结算周期时间不一致,企业应当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计算时间。例如,某员工实行以季度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其实际工作了2个月,实际工作时间为350个小时,其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333小时,该员工加班工作时间为17小时,企业应向该员工支付该17小时的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