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浙江省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
发布人:admin 时间:2010/3/23 20:21:44 浏览:1350
浙江省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8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1号)要求,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采取因素法拨付我省,用于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家电下乡和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使用管理原则。专项资金安排必须坚持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绩效。
第四条补助对象和标准
1.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建设万村千乡农家店、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农家店支持4000元,每个农村商品配送中心按不超过5 5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但支持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
2.双百市场工程: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建设改造农产品
批发市场并验收合格的,原则上按每个农产品批发市场200万元
的标准予以支持,但支持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
3.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农村流通网络升级改造:采
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按照商务部、财政部推进下乡产品流通网络一建设相关文件要求,建设家电、汽车摩托车产品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及配送中心并验收合格的,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条申报验收程序。项目承办单位按照相关实施方案要 一求完成项目建设后,分别按以下程序申报验收。
1.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
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 0 09]1 64号)要求,农家店、配送中心建成达标后,向所在地市、县(市)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对建设完成项目逐一组织验收,并根据验收情况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达标”两种),并将验收情况汇总后报省商务厅。
2.双百市场工程: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6]511号)要求,项目竣工后,项目承办单位应首先对项目建成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自评结果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相应材料。
3.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农村流通网络升级改造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向所在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当地商务、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初审后,联合
行文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验收。
第六条申报验收需提供的材料
1.“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农家店建设需提供的材料:(1)
专项资金申请文件;(2)项目承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项目验收报告,附建设完成的农家店清单、产品统一配送率情况等; (4)项目验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配送中心建设需提供的材料:(1)专项资金申请文件;(2)项目承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项目验收报告;(4)具有一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施及投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5)配送中心建筑面积奉少于1000平方米、配送车辆不少于10辆的证明材料; (6)项目验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双百市场工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准公益性项目申请验
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由受理单位核对无误后退回,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2)自建项目应当提供购置设备签订的合同及发票原袢及复印件;统一招投标项目应当提供项目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发票原伴
及复印件;(3)购置设备清单(列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制造厂商),冷链系统设备应列明安置的详细地址。(4)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5)具有一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施和资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附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供或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双百市场工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基础设施项目申请验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 (3)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4)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以及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备案证明;(5)具有一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施和资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附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供或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要求捷供的其他材料。
5、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农村流通网络升级改造项目需提供的材料:(1)专项资金申请文件;(2)项目承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报告,包括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及配送中心建设情况;(4)项目验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组织验收程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项目承办单位上报材料,共同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的审核或验收。对审核或验收合格的项目,按相应标准给予财政补助。
1、对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的组织验收情况: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复检。
2、对于双百市场工程项目,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成立由管理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项目验收小组,在受理
项目验收申请后及时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
3、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农村流通网络升级改造项目
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4、必要时,省商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实地督察项目执行情。
况或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费用按不超过1%的比例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资金审核拨付
1.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和单位,由省商务厅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意见,经商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将补贴资金下拨到项目承办单位所在市、县(市)财政部门或省级有关单位。
2.市、县(市)财政部门或省级有关单位应及时将省财政下达的资金转拨到项目承办单位。项目承办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条监督检查
1.省商务厅负责对项目建设情况实行动态监管,省财政厅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联合组织不定期抽查,对于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作进度过慢或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项目承办单位,将相应调减专项资金补助额度。
2.各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指导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并将
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
3.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条 本操作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